闽国税函〔2004〕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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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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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要求如下: 请各地按照《补充通知》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内容,对近年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开展检查,特别是对长期零负申报、大量运用海关进口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下发后新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情况开展检查,特别检查资料是否齐全、有无按国税发明电[2004]37号通知要求进行约谈和实地查验,并将上述资料存入审批档案等。 请各地将开展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检查工作情况与执行中收集到的问题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正式报告,于2004年12月25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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