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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管理普通发票印制定点单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6
核心提示:闽国税函〔2004〕62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11-28
闽国税函〔2004〕6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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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要求,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项目行政许可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直接受理,并直接向取得定点印刷资格的企业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准印证》。为了防止因审批程序发生变化而影响对定点单位的管理,省局决定仍然按照原有的管理模式,委托各设区市局征管科对取得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行政许可的定点单位进行管理。今后每审批许可一户定点单位,省局将在向企业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同时将许可决定通知各地,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定点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各设区市局在对定点单位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末了完成对其的年检工作,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局。对于在年检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上报省局依法办理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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