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2004〕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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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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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欠税公告是税务机关加强欠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自觉缴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对此项工作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调查核实,精心组织安排,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实施,做好欠税公告的落实工作。
二、统筹安排,认真核实。各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对欠税纳税人要及时下发《催报催缴通知书》,对于经催报催缴后仍未缴纳欠税的纳税人要予以公告。在对纳税人进行公告前,公告机关要对欠税企业的各种欠税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确保公告的数据准确无误。
三、明确职责,按时公告。《欠税公告办法》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对欠税纳税人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时间要求进行公告:
(一)对应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公告的,应在月后或半年结束后5日内开始在办税服务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个月。
(二)对由市局实行每季或半年公告的,由县、区局在每季度或半年结束后5日内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上报到市局,市局在季末或半年末15日内在市级以上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对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纳税人要每月10日前上报省局,由省局进行公告。
四、依法公告,加强管理。各公告机关要按《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九号)的规定,依法公告。各公告机关要以正式文件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并且要按照《欠缴税款纳税人名单公告》的要求(见附件)进行公告。各县、区国家税务局要在办税服务厅利用大屏幕、公告栏进行公告。各市国家税务局应至少利用一种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公告后5日内将公告结果上报向省局征管处。
五、加强欠税管理,大力清缴欠税。各级税务机关在公告欠税的同时要加强欠税管理。要按照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及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并可采取法定手段强制执行。各市对于重点欠税大户要继续实行跟踪管理,防止欠税反弹的现象。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欠缴税款纳税人名单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现将下列欠税纳税人名单公告如下。
市国家税务局
单位: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欠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配合其他税收征管措施的运用,切实加强欠税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而推动"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广泛宣传,深入学习。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把宣传《办法》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要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进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要及时组织税务人员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规定,不仅要懂得制定和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要善于运用欠税公告,结合相关法定手段,大力清缴欠税,提高征管效率。
三、精心实施,认真落实。各地要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开展欠税公告工作。公告前,税务机关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公告后,税务机关对于欠税人应当依法进行催缴,按日加收滞纳金,直至依法运用相关法定手段强制执行,大力清缴欠税,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税收征管措施。在欠税公告中,税务机关应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告,不得公告与欠税无关的其他信息。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如需公告,应参照《办法》的规定单独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欠税管理的力度,切实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积极清缴欠税,并通过强化税源监控,防止新欠的发生。
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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