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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鲜垂盆草清膏、益母草清膏等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5
核心提示: 皖国税函〔2004〕421号 全文有效成
 
皖国税函〔2004〕4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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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鲜垂盆草清膏  益母草清膏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黄国税发〔2004140号)悉。经调查了解,鲜垂盆草清膏、益母草清膏、板蓝根清膏、枇杷叶清膏以及大清叶清膏,是利用鲜垂盆草、益母草、板蓝根、枇杷叶及大清叶经煎煮、过滤、浓缩而成的半流体状制剂。上述产品作为中成药的制造原料,不添加任何添加剂,不能作为药品直接服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鲜垂盆草清膏、益母草清膏等产品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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