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 鲁国税函〔2004〕376号 全文有效成
 
鲁国税函〔2004〕3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11
 
字体: 【】 【】 【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开,要建立健全普通发票代开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防止普通发票代开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各市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切实规范普通发票代开工作。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严格审核有关证明资料;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在200元(含)以下的,需代开普通发票的,只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即可。
    三、《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样附后)分为手工版与电脑版两种;手工版采用干式水印纸印制,电脑版采用无碳压感水印纸印制;手工票金额版为十万元版,规格为210×140mm,一式三联,发票代码为137××0462323。
    四、《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由省国税局负责监制。各市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上报发票计划,由省局统一印制调拨。
    各市要做好新旧版代开发票的交替使用工作,新版代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5年1月1日,旧版空白代开发票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