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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 豫国税发〔2004〕294号 全文有效成
 
豫国税发〔2004〕2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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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各级国、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好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按照总局和省局的工作要求,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我省货物运输业税收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二、做好业务衔接工作。《操作规程》与货运业“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相比,在税收政策、业务流程和表证单书等方面做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掌握《操作规程》的内容,做好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管理的前后衔接工作,保证《操作规程》的落实到位。现对《操作规程》涉及地税部门的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地税部门暂不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运业发票。

    (二)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工作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包括省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

    (三)对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全省统一按季度清算税款。

    (四)《操作规程》所列表证单书未规定印制机关的,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原有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继续使用,但是在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进行认定和第一次年审时必须在证书封皮上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其他原有表证单书停止使用。

    (五)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的采集传输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信息汇总反馈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提高信息采集质量。在目前人工采集的条件下,各县(区)级国、地税务机关应使用“运输发票数据错误检查软件”对发票开具信息和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发票抵扣信息进行上传前的错误校验,及时发现和修正数据采集中的错误,进一步提高我省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质量,提高我省在总局的数据导入率排名。

    四、进一步做好信息传输工作。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信息传输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地税务机关负责信息传输的部门和人员,建立和完善双方信息传输工作联系机制,确保信息传递工作的及时、准确。

    五、切实提高稽核数据相符率。根据总局反馈的发票稽核结果显示,我省的货物运输发票稽核相符率偏低,因此,各级国、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影响相符率的因素。一是严格审核代开票中的承运单位识别号,防止错填、漏填,要求代开票纳税人提供准确的取得票纳税人识别号,对不能准确提供取得票纳税人识别号的代开票纳税人,要督促其加以改进。二是进一步规范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录入发票代码、号码的规则。三是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取得运输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提高抵扣联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减少误操作。

    六、实行岗位责任制。各级国、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岗位职责,将岗位职责明确到人,实行岗位责任制。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促使岗位责任人自觉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货运业税收管理各项工作,促进货运业税收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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