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4〕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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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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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稽查局、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难以按次申报的,应按月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申报。
二ΟΟ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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