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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分析建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88
核心提示: 闽国税函〔2004〕511号 全文有效成
 
闽国税函〔2004〕5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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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分析建档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有关事项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局于2004112日前一次性报齐2002年、2003年全年累计档案(报表期用12月表示)和2004年前10个月分月档案,以后的报送时间为每月5日前(节假日不顺延,春节、五一、十一除外)。上报方式以TRS软件的形式通过广域网传送,地址为:省局\计征处\上传区\计划\分析档案。TRS任务从本目录下载,设区市代码与会统报表相同。如对已报档案数据需作调整修改的,可随时重新报送,文件名后一定要注明“修改”字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会统管理做好2004年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4]47号)文件中要求上报的税收分析档案不再上报。

    二、月度及季度收入的全面分析仍按闽国税发[2004]4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在收入分析和建档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沟通。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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