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4〕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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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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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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