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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94
核心提示: 闽国税发〔2004〕214号 全文有效成
 
闽国税发〔2004〕2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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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后,失控发票采集管理功能有所增加。请各地到省局FTP信息中心/下载区/稽核防伪税控升级目录下下载《防伪税控网络版对失控发票管理的新增功能说明》文档(2004.9_28_1.rar),并组织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学习操作。

    二、进一步加强失控发票数据采集管理工作。征收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核实失控发票数据,并及时将失控发票数据提供给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发票发售岗位置人员应通过防伪税控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及时确认后进行采集,做到准确无误。

    三、认证岗位人员应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双向比对工作,对扣留的失控纸质发票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将“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数据按规定时限转稽查部门处理。

    四、对需要进行撤消失控发票数据的,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业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县级信息中心填报《重大请求审批表》(格式附后),并逐级上报总局信息中心审批撤消。

    五、各地要做好防伪税控网络版相关软件升级和MQ传输通道的配置工作,确保数据传输畅通运行。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重大请求审批表》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

           机制的通知

 

             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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