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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39
核心提示: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4〕14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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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西省地税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并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


江西省地税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5项我省地税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许可程序

    该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第14条设立和实施,该许可项目不收费,许可数量为每个设区市1至2家企业。

    (一)申请

    1、申请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独立的法人资格,证照齐全;(2)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3)按照地税机关要求保障供应发票;(4)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保密、保管及其他有关制度;(5)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保证发票安全;(6)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有关规定。

    2、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表》;(2)印刷经营许可证;(3)工商营业执照;(4)税务登记证;(5)组织机构代码证;(6)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7)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8)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为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1、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以上2、4、5款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审查机构为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1、书面审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实地核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生产条件及管理制度与所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确认其是否符合准予印制发票的要求。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3、告知利害关系人。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地税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听证。对于该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按照听证的规定进行。

    5、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局主管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 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局主管局长。

    (四)决定

    决定人为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管理工作的局长。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转受理机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向被核准的发票承印单位核发《发票准印证》。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地税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转受理机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为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受理机构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发票准印证》。

    (六)公告

    地税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税务网站上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1、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地税机关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需要变更《发票准印证》的,地税机关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发票准印证》,按规定核发新的《发票准印证》。

    2、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企业印制发票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应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进行公告。

    地税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撤销与注销

    1、撤销。承办机构为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或者其上级地税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A)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撤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发票准印证》。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2、注销。承办机构为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B)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C)行政许可人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D)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E)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发票准印证》。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九)资料归档

    行政许可资料由受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送法制机构备案。

    二、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的许可程序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许可程序

    该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第(五)项设立和实施,该许可项目不收费,无数量限制。

    1、申请

    (1)条件。外省(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到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申请领购地税普通发票的,提供发票保证金或担保人,已办理过报验登记的。

    (2)申请期限:无

    (3)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A)《行政许可申请表》;(B)工商营业执照副本;(C)税务登记证副本;(D)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E)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及复印件;(F)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G)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H)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

    受理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以上(2)、(4)、(5)款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3、审查

    审查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

    (1)书面审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实地核查。对实际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核实,核查生产经营行为与所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确认其是否符合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要求。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3)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对不符合标准的, 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4、决定

    决定人为申请人所在地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转受理机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地税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转受理机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5、送达

    送达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办税服务厅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6、公告

地税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供公众查阅。

    7、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地税机关按照本程序的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8、撤销与注销

    (1)撤销。承办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或者其上级地税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A)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撤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2)注销。承办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外出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

    (B)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C)行政许可人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D)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E)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九)资料归档

    行政许可资料由受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送法制机构备案。

    (二)使用计算机开票的许可程序

    该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7条设立和实施,该许可项目不收费,无数量限制。

    1、申请

    (1)条件。纳税人确实具备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人员及设备条件,并且制定了发票管理制度,可以正确开具和保管发票的。

    (2)申请期限:无。

    (3)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A)《行政许可申请表》;(B)工商营业执照副本;(C)税务登记证副本;(D)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E)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F)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

    受理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以上(2)、(4)、(5)款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3、审查

    审查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

    (1)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实地核查。对实际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核实,核查申请人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确认其是否符合使用计算机开票的要求。

    (3)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发票管理部门审核后呈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对不符合标准的, 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发票管理部门审核后呈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4、决定

    决定人为申请人所在地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转受理机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地税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转受理机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5、送达

    送达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办税服务厅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6、公告

    地税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供公众查阅。

    7、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地税机关按照本程序的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8、撤销与注销

    (1)撤销。承办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或者其上级地税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A)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撤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2)注销。承办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B)行政许可人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C)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D)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9、资料归档

    行政许可资料由受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送法制机构备案。

    (三)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许可程序

    该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设立和实施,许可项目不收费,无数量限制。

    1、申请

    (1)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全省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

    (2)申请期限:无

    (3)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A)《行政许可申请表》;(B)工商营业执照副本;(C)税务登记证副本;(D)企业申请自印发票的票样;(E)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制度;(F)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G)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H)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

    受理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以上(2)、(4)、(5)款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3、审查

    审查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

    (1)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实地核查。对实际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核实,核查申请人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提交的企业自印发票式样是否符合发票基本要素。确认其是否符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要求。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3)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发票管理部门审核后呈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 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发票管理部门审核后呈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4、决定

    决定人为申请人所在地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转受理机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地税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转受理机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5、送达

    送达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办税服务厅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6、公告

    地税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供公众查阅。

    7、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地税机关按照本程序的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8、撤销与注销

    (1)撤销。承办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或者其上级地税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A)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撤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2)注销。承办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B)行政许可人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C)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D)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9、资料归档

行政许可资料由受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送法制机构备案。

    三、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的许可程序

    该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3条设立和实施。该许可项目不收费,无数量限制。

    (一)申请

    1、条件。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2、申请期限:无。

    3、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7)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以上2、4、5款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审查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

    1、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实地核查。对实际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核实,核查生产经营地址、范围、项目与所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确认其是否符合准予发票领购的资格。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3、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 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四)决定

    决定人为申请人所在地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转受理机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地税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转受理机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办税服务厅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地税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地税机关按照本程序的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八)撤销与注销

    1、撤销。承办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或者其上级地税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A)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撤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2、注销。承办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B)行政许可人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C)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D)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九)资料归档

    行政许可资料由受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送法制机构备案。

    四、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的许可程序

    该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设立和实施,该许可项目不收费,无数量限制。

    (一)申请

    1、条件。生产、经营规模小,无建帐能力,且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专业机构或地税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困难。

    2、申请期限。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十五日内。

    3、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6)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以上2、4、5款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审查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

    1、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实地核查。对实际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核实,核查生产经营行为与所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确认其是否符合准予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要求。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3、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后呈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 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后呈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四)决定

    决定人为申请人所在地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转受理机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地税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转受理机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办税服务厅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地税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地税机关按照本程序的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八)撤销与注销

    1、撤销。承办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或者其上级地税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A)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撤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2、注销。承办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B)行政许可人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C)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D)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九)资料归档

    行政许可资料由受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送法制机构备案。

    五、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程序

    该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2条、第33条设立和实施,该许可项目不收费,无数量限制。

    (一)申请

    1、条件。(1)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应税凭证的鉴证、公证单位,以及民航、铁路、公路运输、金融、保险等发放和办理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2)能够履行监督纳税人依法缴纳印花税义务的;(3)所取得的税款能够专户存储。

    2、申请期限:无。

    3、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代售户银行帐户;(5)代售保证人的基本情况;(6)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7)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8)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以上2、4、5款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审查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

    1、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实地核查。对代售单位进行实地核实,核查代售单位保管制度、监督能力与所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确认其是否符合准予印花税票代售的许可。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3、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 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四)决定

    决定人为申请人所在地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转受理机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地税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转受理机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办税服务厅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和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协议》。

    (六)公告

    地税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1、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地税机关按照本程序的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需要变更《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的,地税机关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按规定核发新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2、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应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地税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需要变更《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的,地税机关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按规定核发新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八)撤销与注销

    1、撤销。承办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或者其上级地税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A)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撤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2、注销。承办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政许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B)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C)行政许可人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D)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E)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九)资料归档

行政许可资料由受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送法制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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