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沈阳公司有关业务凭证交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
辽地税行〔1997〕287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02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沈地税[1997]286号文件收悉。文件中所附的机车柴油配置计划和成品油供资源配置单是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沈阳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总公司沈阳公司据以协调双方的机车用柴油供需业务的凭证。顺该配置单和配置计划不作为双方结算的凭证,不具有经济合同性质,不应贴花。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