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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南州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请示》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82
核心提示: 青国税函[2004]395号 全文有效成文
 
青国税函[2004]3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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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请示(黄国税发〔2004〕153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将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定期定额”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的纳税期限确定为“半年”;对达到起征点,但地处偏远、且不便于按月征管的个体“双定”户,仍按照《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86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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