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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85
核心提示: 吉地税函〔2004〕83号 条款失效成文
 
吉地税函〔2004〕8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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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自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的两个文件下发以来,总体看运行的比较好,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有关售待开发产品先出租后出售征税问题应执行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83号文件第一条(五)项列举的二项规定,不适用于第三条规定和省局吉地税发(2003)130号文件第一条第(五)项定。
二、税务总局83号文件关于“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将开发产品由开发产品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的业务处理行为。(吉地税发[2007]94号对第一、二条废止)
三、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交纳的规费,超过三年仍未上缴且当地主管地税机关以前年度已允许税前提取的,在汇算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并入当期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时可在支付当期予以扣除。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内开发的为小区服务的不属于必要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的项目,其所有权归开发公司,并明确仍承担维护和维修责任的,其配套设施发生的折旧费、维护和维修费用、财产报废(处置)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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