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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51
核心提示: 闽国税函〔2004〕479号 全文有效成
 
闽国税函〔2004〕4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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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中所提“小额标准” 的具体金额,由各设区市根据本辖区内的经济状况自行确定。

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印制,比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委托各设区市印制。发票分类代码的第1012位编码为002

附件:福建省××市国家税务局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纳税申报

      审批表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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