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4〕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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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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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中所提“小额标准” 的具体金额,由各设区市根据本辖区内的经济状况自行确定。 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印制,比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委托各设区市印制。发票分类代码的第10至12位编码为002。 附件:福建省××市国家税务局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纳税申报 审批表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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