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302
核心提示: 豫国税函〔2004〕478号
 

豫国税函〔2004〕4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0-11
 
字体: 【】 【】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国税)》(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字轨号为豫国税(218),分类代码为141000421863,金额版位为无金额限制,联次为三联,使用范围为主管国税机关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代开发票》票样为总局规定的标准式样。
        二、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小额标准均为500元。
        三、《代开发票》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见附件2。

 

                                二OO四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