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182
核心提示: 陕地税函〔2004〕353号 全文有效成
陕地税函〔2004〕353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29
|
|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各基层税务所、征收分局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时,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原全省统一的《陕西省XX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同时废止。
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暂分为手工票和电脑票两种,各地可结合实际,选择使用,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取消手工票。手工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管理(发票式样见《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普通发票样本》)。
三、个人提供劳务金额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申请代开发票时,只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劳务服务项目、单位、金额书面证明,不需要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四、《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由省局统一式样,各地自行印制(式样附后)。
五、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地按照规定的式样制作。
六、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开发票工作,建立代开发票台帐。同时,开票与征税环节应分岗作业,形成制约,相互监督。
附件: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申请人
(收款方)
|
名 称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个人身份证号码
|
|
地 址
|
|
电 话
|
|
付款方名称
|
|
经 营 项 目
|
单价
|
单位
|
数量
|
金额(元)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代开票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附有关
证明材料
|
1、收款方单位(个人)证明,个人合法身份证件;
|
2、付款方单位(个人)对所购物品或接受服务的项目、单价、金额出具的书面证明;
|
3、个人劳务金额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只需提供以上两项证明,不需填写此表。
|
|
|
|
|
|
|
|
|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