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市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53
核心提示: 大地税发〔2004〕137号 全文有效成
 
大地税发〔2004〕1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27
 
字体: 【】 【】 【

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务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将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适用项目及代扣代缴义务问题
   劳务公司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人员,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务人员为劳务公司的雇员,劳务公司是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务人员为用工单位雇员,用工单位是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人员既没有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也没有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只有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整体用工合同,则认定劳务人员为劳务公司雇员,劳务公司为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人员既没有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也未与用工单位签订整体用工合同,但劳务公司确实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人员并开具劳务发票的,则认定劳务人员为劳务公司雇员,劳务公司为劳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务公司未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人员,用工行为没有真实发生,而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发票的,应进一步核查“劳务费”的真实去向,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具体征收项目征收。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计算所得税时,劳务人员属于劳务公司雇员,劳务公司按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工资费用,超额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用工单位按支付劳务费金额全额扣除。
劳务人员属于用工单位雇员,用工单位按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工资费用,超额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务公司未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人员,用工行为没有真实发生,劳务公司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发票,则此种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在计算所得税时均不允许税前扣除。
对“雇员”的认定,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须一致。
以上有关规定适用于对以前年度的专项检查,企业所得税自2004年1月1日起按大地税发[2004]28号文件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