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410
核心提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一[1997]5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1-27
 
字体: 【】 【】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05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三[1997]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二、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贴花。
     三、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