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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51
核心提示: 皖国税明电〔2004〕38号 全文有效成
 
皖国税明电〔2004〕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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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将“先比对、后扣税”规定涉及的会计核算处理、纳税申报表填写等具体操作方法,传达到所有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

    二、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每月月末,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见附件)并下载

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比对结果,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相关项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稽核结果导出工具》软件已置于省局服务器“local/流转税处”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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