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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86
核心提示: 赣国税函〔2004〕363号 全文有效成
 
赣国税函〔2004〕3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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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由于今年药品零售价格下降,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零售毛利率、增值税税负率分别降到15%和2.5%左右。为使增值税预征率与企业税负率基本一致,平衡各地税收利益,根据省局赣国税发[2002]3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将增值税预征率由4%调整为2.5%。
    此外,经结算,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2003年度应在各地缴纳增值税与各地已预征入库增值税相差很小,因此对结算的2003年度应补、应退增值税不向各地分配调整,由南昌市主管国税局与公司总部据实进行调整,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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