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4〕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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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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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我省对“生产、经营规模小”纳税人经营额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有实际困难的判定,以及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式样和具体管理要求,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或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应当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办理。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