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办商贸企业在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不执行本文规定。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