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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 京国税发〔2004〕256号 条款失效成
 
京国税发〔2004〕25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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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转发的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市局补充内容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05号)转发给你们,并要求如下:
    一、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止2004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纸制凭证的货物(远期收汇的货物除外),一律不再办理其出口退(免)税。其中属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二、请各局将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2004年6月30日后相关电子信息齐全的退税,抓紧时间按规定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三、对于截止目前仍旧缺少相关电子信息无法审核退税的情况,要及时核查。对于出口退税纸制单证存在疑点的出口货物,要转请稽查局做进一步核查。
 
                   200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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