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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启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专用章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2
核心提示: 深国税发〔2004〕172号 全文有效成
 
深国税发〔2004〕1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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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为配合推广“国税全市通”业务,规范税收业务管理,市局决定,从2004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要求开具纳税证明的业务,统一启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专用章”,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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