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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5
核心提示: 青国税函〔2004〕353号 全文有效成
 
青国税函〔2004〕3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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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据一些地区反映,省国税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下发以后,在税收征管方面,出现了一些个体经营者借用或买卖再就业优惠证、冒名顶替改变经营性质和以下岗失业人员名义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甚至发现有享受免税的下岗失业人员为其他个体经营者代开发票的问题。为此,我们对西宁地区部分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的经营情况和税收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上问题。
     为了正确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根据《国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第二条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从2004年9月1日起,对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继续免征增值税;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全额恢复征收增值税。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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