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74
核心提示: 皖国税发〔2004〕122号 全文有效成
 
皖国税发〔2004〕1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09
 
字体: 【】 【】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要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鉴于目前《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中没有“联运”栏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暂统一填写在《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内河运输”栏次内,待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式样及相关采集软件进行调整后再填入“联运”栏次。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930以前开具的旧版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是符合增值税抵扣规定的,均应予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联运发票票面上只合并注明运杂费,而未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的,一律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对货物运输业由地方税务局代征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减;对少缴的税款要及时补缴入库。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