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4〕161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09
|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欠税的催报催缴问题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发〔2004〕161号)精神,纳税人逾期申报的催报和欠缴税款企业的实地检查、催办和催缴由各区(分)局负责,各单位可按以下操作方法获取欠税资料:
(一)通过CTAIS2.0系统的催报、催缴模块可分别生成“逾期未申报清册”和“逾期未缴款清册”,再调用“违法违章”的功能发出“限改通知书”或“催缴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对逾期申报和未缴的欠税进行催报催缴,详细的操作方法参见《CTAIS操作手册》;
(二)通过“税收会计”-“欠税清册(含缓征)查询”和“帐外呆帐清册查询”模块可查询本局的新欠、陈欠、呆帐税金情况,各区(分)局可据此对欠税户进行检查、监控和开展欠税催缴。
二、以欠税抵顶应退税款问题
目前,因CTAIS2.0系统未能解决不同税种相互抵税的后续处理, 在系统未完善之前纳税人有相同税种的应退税款和欠缴税款,一律先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后方可办理退税,不同税种的应退税款和欠缴税款暂时不做相互抵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