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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加强收购凭证管理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津国税征〔2004〕2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8-03
津国税征〔2004〕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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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市局于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收购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征[2004]8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执行情况,做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收购项目”仅限于收购行业纳税人。
    二、《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纳税人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业产品,且不能取得发票的”补充为“纳税人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业产品并进行货款结算,且不能取得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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