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信托投资公司转制为航空证券公司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 财税〔2004〕12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财税〔2004〕1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23
 
字体: 【】 【】 【
北京、上海、深圳、河北、湖北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关于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要求,经批准,航空信托投资公司整体改制为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公司转制过程中,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受原航空信托投资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涉及的契约,予以免征。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