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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8
核心提示: 豫国税函〔2004〕366号 全文有效成
 
豫国税函〔2004〕3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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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我省向社会公布的《2003年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中,涉及国税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有两项,分别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开办税制度,在办税服务厅(室)设置收费公示栏,公示“两费”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投诉电话等。
        二、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要求,对收取的“两费”收入都必须就地直接缴入中央金库,并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的收纳、报解和入库业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两费”收入,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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