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4〕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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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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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同时认定为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对防伪税控企业资格不再另行审批。 2004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