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 鲁国税函〔2004〕245号 全文有效成
 
鲁国税函〔2004〕2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08
 
字体: 【】 【】 【

 

 

 

 

 

 

 

注:该文附件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中第三条第(三)项“4%”修改为“3%”,国税发[2009]10号文宣布修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高度重视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同时,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在办税服务大厅张贴等多种有效方式,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切实将政策宣传落实到位。
    二、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至一年内的任何一个月份,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随时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各地应严格区分商贸企业及商贸零售企业的界定,对年销售额中零售额达不到50%的,不得按照商贸零售企业的有关规定管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时,要由两名(含)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实施,为明确查验内容和责任,查验的内容要形成查验记录表或查验报告,由查验税务人员签字,企业法人签字盖章。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对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于8月31日前报省局。
    六、本通知下发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八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