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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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200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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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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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链接:http://www.gov.cn/zwgk/2007-10/12/content_775186.htm)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513/n480902/7444737.html)规定,本通知附件1:有关税务行政许可办理的条件和程序中下列条款失效:
1、第二部分第二项拆本使用发票、第三项批准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2、第三部分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全部;
3、第四部分建立收支凭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申请的审批全部;
4、第五部分使用税控装置的具体审批规定全部;
5、第六部分关于利用计算机开票的审批全部
6、第七部分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全部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各级地税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依法治税和促进税收征管创新的高度,深刻认识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学习贯彻该法作为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务必抓紧抓好。要将此项工作与纳税服务年、政风建设月活动,标准化分局创建、税收法制员等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全面推进。
二、严格依法办税,严禁乱设许可。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所确定的涉及地税的税务行政许可种类、权限、要求等开展税务行政许可活动,对本地、本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置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坚决停止执行,并不得再以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擅自设置与《行政许可法》相悖的涉税行政许可项目。对税务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三、坚持公开透明,便利受理申请。各地可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地税网站、电子显示屏、触摸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闻媒介、税法公告等形式广泛开展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宣传,应当将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数量、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场所公示。
四、明确管理职责,高效实施许可。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要求,结合实际指定所属征管部门、办税大厅或政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统一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送达事项。各市、县(区)地税局也可将本单位所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按职责、权限、管辖范围等进行划分,明确各部门所承担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二)对实行属地、分行业、分税户、分税种管理的地税分局(所),在法定职责管辖范围内原则上由各分局(所)自行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宜,需经上级地税机关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报上级机关办理批准事宜。
(三)发票印制企业的税务行政许可由省局确定。由于目前我省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已经能够满足发票印制需要,各地在公示此项税务行政许可的同时,可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该项申请。今后需要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省局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许可专用章由各市、县(区)地税局统一制作。许可专用章在办理有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使用,其规格以具有税务行政许可管理权限的单位公章内径为标准,名称为“市地方税务局许可专用章”、“市(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所)许可专用章”(样章附后),各单位应当明确由专人负责管理许可专用章。
(五)税务行政许可决定除当场作出的以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没有法定期限规定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对各类许可审批所规定的期限执行。作出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具体采取何种送达方式由各办理单位按照便民、效能的原则确定,同时对作出的许可决定按照规定进行公开,便于公民查询。
(六)属税务行政许可类申请文书一律以总局《通知》中所确立文书式样为准,各地按照统一格式、样本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格式样式附后)。
(七)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宣传资料、格式文本、许可证照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八)各级地税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要在年内专门组织开展对所属各单位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重点或专项检查活动。各单位制发的税务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必须由本单位税收法制员进行审核把关。对存在争议或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向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主管部门应当在3日内将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副本送法制工作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九)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十)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及非许可类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尤其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原则、精神、要求,加强非许可类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
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具体操作程序,同时在具体办理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有关税务行政许可办理的条件和程序
2、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式样(略)
附件1:有关税务行政许可办理的条件和程序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条件:1、能严格遵守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制度,确保发票印制工作正常进行。
2、生产设备、技术条件能满足地税机关印制各类发票的需要,其基本条件是指:现阶段应具备激光照排系统、PS版制作,手工版发票印制机器价值在50万元以上,电脑版印制机组价值在200万元以上。
3、能按照地税机关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印制任务,保证发票供应。
基本程序:1、由印刷企业向所在市地税局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
2、市地税局对该企业进行实地勘查,认可后,由市地税局签署意见报省地税局批准。时间为受理许可申请的10日内。
3、省地税局审查其印制资格,并实地勘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批复,认定为发票印制企业,由市地税局负责送达,并发放《发票准印证》。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条件:临时到本省行政区域以外或到本市、县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基本程序:1、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向纳税人通知其审核意见。
3、若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意纳税人领购发票,纳税人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
(二)拆本使用发票
条件:已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并符合发票领购条件的纳税人。
基本程序:1、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副本、《普通发票领购簿》、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2、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向纳税人通知审核意见。
3、若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其拆本使用发票,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拆本的发票。
(三)批准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我省暂不允许纳税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四)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条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规模和发票年使用量较大的单位。
基本程序:1、纳税人在需要使用发票前1个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冠名企业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普通发票领购簿》、经办人身份证明、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2、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对属于《发票样本》所列范围内的发票,逐级将《冠名企业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报市地税局审批;对超出《发票样本》所列范围的发票,逐级将《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报省地税局审批。市地税局、省地税局审批后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通知纳税人。
3、若市地税局或省地税局审核同意,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
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条件: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基本程序:1、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经办人身份证明、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2、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证件,并进行实地调查,作出审核意见。3、主管地税机关同意纳税人领购发票的,向纳税人核发《普通发票领购簿》。
四、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申请的审批:
条件:确无建账能力,聘请专业人员代为建账又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基本程序:1、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审批。
3、县级以上地税机关作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通知纳税人。
五、使用税控装置的具体审批规定,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再行规定。
六、关于利用计算机开票的审批,可参照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七、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条件: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和个人。
基本程序:1、申请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当先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必要时需提供保证人。
2、地税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述各项具体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所确定的各类文书正确使用,保证税务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有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4年6月15日、国税发〔200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将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一)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确定。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上述文件没有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一)公示许可事项。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
(二)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
(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3)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及告知补正通知书,应当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税务机关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
(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由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许可人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七)特别规定。纳税人申请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被许可人领购发票时,按照批准的数量、版式领购发票。发票领购簿一次批准,长期有效。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办理的事项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四、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费用
(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各级地方税务局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存在争议的或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提请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许可决定作出后,作出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决定送本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实施许可的执法检查。
(二)税务机关应创造条件,与被许可人、其他机关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许可的活动;税务机关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税务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进行核查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中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现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并加盖注销标记。
(三)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评价与反馈
对办理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各级税务机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及时向总局反映,以确保《行政许可法》这部重要法律能够得到正确、有效地实施。
七、施行时间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以前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有效,在此以后申请取得、变更、延续、注销税务行政许可等事项,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执行。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附件
附件1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许可文书之一: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二: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地)税许受字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受理。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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