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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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厦地税函〔2004〕62号 全文有效成文
厦地税函〔2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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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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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我市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市科技局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税分局(科、所)备查。各主管地税分局(科、所)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后应及时建立清册,并注意审查纳税人的有关资料和减免税情况。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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