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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90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4]93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7-02
京财税[2004]9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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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4]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四年七月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0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ОО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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