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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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京财税[2004]83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京财税[2004]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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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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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8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四年七月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
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实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由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含一年,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转由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经营的,继续免征营业税,不必再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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