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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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税发〔2004〕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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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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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参照附件4执行,以前文件有不同规定的从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各市局和各县区税务局应于7月1日前将全部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省局、市局和县区税务局实施的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及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此外,各市局和各县区税务局还应将本局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具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的机构以及监督电话等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监督税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
三、所有税务行政许可项目都应当由税务机关中的一个内设机构或办税场所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县区税务局实施的许可由县区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设置窗口受理;省局、市局实施的许可由省局、市局办公室统一受理、统一送达。
四、发放普通发票领购簿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一律不得向纳税人收费,存在向纳税人收费问题的必须立即纠正。
五、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许可项目中"拆本使用发票"和"批准纳税人携带、运输空白发票"两个分项省局暂不做规定。
六、申请人在按照要求填写提交各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的同时,还应填写总局规定格式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交受理部门编号留存,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由许可实施机关在申请审批表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该申请表存档,不得将申请审批表代替许可证件和《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交申请人。
七、在各项税务行政许可中规定有效期限的,许可机关应在《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许可证件中注明许可有效期限。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3、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4、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将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一)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确定。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上述文件没有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一)公示许可事项。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
(二)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2)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3)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及告知补正通知书,应当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税务机关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由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许可人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七)特别规定。纳税人申请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被许可人领购发票时,按照批准的数量、版式领购发票。发票领购簿一次批准,长期有效。
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办理的事项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四、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费用
(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各级地方税务局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存在争议的或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提请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许可决定作出后,作出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决定送本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实施许可的执法检查。
(二)税务机关应创造条件,与被许可人、其他机关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许可的活动;税务机关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
税务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进行核查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中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现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并加盖注销标记。
(三)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评价与反馈
对办理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及时向总局反映,以确保《行政许可法》这部重要法律能够得到正确、有效地实施。
七、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以前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有效,在此以后申请取得、变更、延续、注销税务行政许可等事项,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执行。
附件:1.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2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许可文书之一: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二: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地)税许受字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受理。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三:
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国、地)税许不予受字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请你(你单位)向 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四:
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国、地)税许补字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需要补充下列材料:
1. ;
2. ;
3. ;
4. ;
5. ;
请你(你单位)补正后再向我局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五: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地)税许准字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我机关已经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许可。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六: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地)税许不准字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我机关已经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 (不予许可的理由) ,决定不批准你(你单位)取得该项许可。
如你(你单位)不服,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上一级税务机关名称) 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七:
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地)税许撤字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经审查,系 (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原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予以撤销。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附件4: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的实施机关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征管法第22条规定:“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先进,并胶版印刷;
2、按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生产车间、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遵守发票安全生产、保密的管理规定;
6、企业经济状况良好,未出现连续两年亏损现象。
(四)数量: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数量共23个,其中:沈阳5个、大连5个、鞍山1个、抚顺1个、本溪1个、丹东2个、锦州1个、营口1个、阜新1个、辽阳1个、铁岭1个、朝阳1个、盘锦1个、葫芦岛1个。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特种行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7、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
8、印刷机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清单和图片。
(六)实施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省国税局提交《关于申请普通发票印制定点单位的请示》和全部材料。
2、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申请按规定做以下处理: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事项属于省国税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国税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税务机关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3、审查:省国税局对受理申请的申请材料及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也可委托各市国家税务局进行调查核实。
4、决定:省国税局通过对申请人材料和实地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省国税局制发批准文件,并核发《发票准印证》。《发票准印证》有效期为一年。
对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期限: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省国税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国税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关于申请普通发票印制定点单位的请示
省国税局:
依据征管法第22条规定以及省国税局申请定点印制单位的条件及要求,申请成为普通发票定点印制单位,现将申请材料报上,请批复。
申请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附:申请材料
二、使用经营地发票
(一)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县(区)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三)条件: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到经营地从事生产经营需领用经营地发票的,可到经营地县(区)税务机关领购普通发票;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需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四)数量: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许可无数量限制。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外出经营纳税人使用经营地发票申请审批表》;
2、《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对应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还应提供担保手续或保证金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六)实施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纳税人持《外出经营纳税人使用经营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向经营地县(区)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同时提交全部材料。
2、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使用经营地发票申请按规定做以下处理: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事项属于县(区)国税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县(区)国税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税务机关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3、审查:县(区)国家税局对受理申请的申请材料及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县(区)国税局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外出经营纳税人使用经营地发票申请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核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外出经营纳税人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的有效期与《外出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日期相同。
对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期限 :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县(区)国税局应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区)国税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到目前为止,我省没有通用的计算机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印制带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所以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和印制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实行同一类管理。
(一)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各市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的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
(三)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使用通用的普通发票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
2、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同行业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3、发票管理基础及纳税信誉较好。
(四)数量: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许可无数量限制。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普通发票领购簿》;
5、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6、企业衔头发票票样。
(六)实施程序:
1、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向市国税务局提交《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全部材料。
2、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使用计算开具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应做以下处理: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事项属于市国税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市国税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税务机关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3、审查:市国税局对受理申请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格,有关资料是否属实;也可以到企业实地核实,或委托县(区)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发票的业务范围、项目是否与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核定的业务范围一致等。
4、决定:市国税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
合法定形式,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核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企业可凭此办理有关印制审批手续。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许可有效期为一年。
对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期限: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和印制本单位名称发票许可,市国税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国税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一)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实施机关为县(区)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条件: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申请领用
《普通发票领购簿》;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四)数量:发票领购资格无数量限制。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办理《普通发票领购簿》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2、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4)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实施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县(区)国税局提交《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或《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一式二份),同时提交全部材料。
2、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发票领购资格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应做以下处理: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事项属于县(区)国税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县(区)国税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税务机关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3、审查:县(区)国税局对受理申请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核。
4、决定:县(区)国税局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或《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签署同意意见,向申请人发放《普通发票领购簿》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簿有效期与《税务登记证》有效期相同。
对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期限:发票领购资格许可。县(区)国税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县(区)国税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书
XX国家税务局:
我单位已于XXXX年XX月XX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为 ,现申请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做好专用票的领购工作,我单位特指定XXX(身份证号: )和XXX(身份证号: )X位同志为购票员。
我单位将按规定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有关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法律和法规。
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一)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实施机关为县(区)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3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三)条件:
1、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
2、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的。
(四)数量: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无数量限制。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六)实施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县(区)国税局提交《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全部材料。
2、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应做以下处理: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事项属于县(区)国税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县(区)国税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税务机关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3、审查:县(区)国税局对受理申请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核,并指派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深入申请人生产经营地,实际检查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规模。
4、决定:县(区)国税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申请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核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许可有效期为一年。
对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期限: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许可,县(区)国税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区)国税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审批机关:纳税人申请使用百万元版(最高开具限额一千万元以上,以下同)专用发票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申请使用十万元版(最高开具限额为一百万元,以下同)专用发票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审批的条件
1、申请开具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
(2)年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亿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亿元标准,也可以申请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
(3)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4)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发票行为的。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可申请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
2、申请开具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或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租赁经营场地必须是在工商部门进行房产租赁合同备案的房产;
(2)年实现应税销售额在千万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千万元标准,也可申请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
(3)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4)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发票和其他违规行为的。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可申请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使用限额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明和注册资金证明;
(4)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5)上年度会计报表;
(6)单价在百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生产和销售证明资料。
2、申请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使用限额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明和注册资金证明;
(4)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5)上年度会计报表;
(6)单价在十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生产和销售证明资料。
(五)实施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区县级税务机关初审后,向具有审批权的省国税局和市国税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使用限额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2、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按规定做以下处理: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事项属于省、市国税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市国税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税务机关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3、审查: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对受理申请的申请材料及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
4、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经省、市国税局审批,可以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百万元版和十万元版专用发票。
对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期限: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市国税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使用限额(千万元以上)申请审批表
所在地区: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使用限额(百万元)申请审批表
所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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