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46
核心提示: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2-01-20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20
 
字体: 【】 【】 【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税后利润”(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减企业所得税额)的40%作为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收入全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20%
  二、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户、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除外)仍按我局规定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1月20日印发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