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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58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4〕823号 全文有效成文
 
国税函〔2004〕8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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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下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其中在“认定登记”(第二章)中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审批。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此项审核制度予以取消。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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