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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 鲁国税发〔2004〕91号 条款失效成文
 
鲁国税发〔2004〕9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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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件中《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精心准备,确保《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对于推进税收管理方式的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国务院确认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只有6项,但从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趋势看,所有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逐步取消或划转为行政许可项目。因此,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好总局通知中列举的六项行政许可项目。同时,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实施确认保留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逐步减少审批层次,下放审批权限,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
    二、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公示工作
    7月1日前,各级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国税机关,都要在办税场所公示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对每个具体许可项目中授权省级国税机关补充规定的内容,也要一并公示,凡没有公布的事项,都不能作为决定许可的条件。
    为此,省局统一制定了《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主要包括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可以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依据、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操作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印制《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并在7月1日前在办税服务厅及其他办税场所予以公示,市局公示省、市局的许可项目的全部内容,县(市、区)局及以下国税机关公示所有项目的全部内容,其中示范文本需要手工填写后再公示,填写内容为纳税人提出申请时需要填写的内容。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培训和宣传,保证办税服务厅的有关人员、“12366”服务人员和其他咨询人员掌握《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三、严格遵循“本级实施,本级受理”的原则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精神,行政许可项目本级实施、本级受理。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国税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国税机关不得将初审权委托下级国税机关行使,否则就是增加了一道行政许可,为法律所禁止。
    具有许可权限的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改变以往层层上报、层层审批的工作模式,对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本级直接受理,不得要求下级国税机关先行受理后再逐级上报。
    四、迅速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行政许可法》要求“一窗对外”,即为了保证行政许可实施的高效、便民,所有税务行政许可项目都应当由国税机关中的一个内设机构或办税场所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理许可事项。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确定办税服务厅或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统一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多头受理、多头送达。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机构一经确定,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经办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事宜。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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