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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92
核心提示: 琼国税发〔2004〕212号 全文有效成
 
琼国税发〔2004〕2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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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对现行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时间、提供凭证、审核时限等进行了调整,是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向“简化凭证、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加强控管、严防骗税”方面改革的重要措施,各市县国税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出口企业。

二、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仍继续实行按月进行,且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收齐有关单证并在申报期内(每月10-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对纸质单证齐全但没有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不予申报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申报期(90天)结束前2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书面报经省局审批(生产企业报所在地市县局,由市县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局审批;外贸企业由企业直接报省局审批)。否则,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同时,要求生产企业按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执行,鉴于我省国税系统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正在开展中,因此,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仍按原来有关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待我省国税系统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完成后,按评定等级管理实施。

五、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报告。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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