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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 皖国税函〔2004〕246号 全文有效成
 
皖国税函〔2004〕2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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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认定的商贸企业申请超限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示》(宿国税发〔200449号)悉。对于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中明确规定:“新认定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如申请认定的商贸企业规模确实较大,专用发票用量较多,应报地市级税务机关,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据此,对于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每月25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限量难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可由其提供购销合同和货款收付凭证等有关凭据,经省辖市国税机关审核批准,适当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限量。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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