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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96
核心提示: 京国税发〔2004〕142号 全文有效成
 
京国税发〔2004〕1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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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大力提倡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权益。各局要充分认识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广大税务干部学习、熟悉《办法》规定,并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结合本局实际情况作好宣传工作,在评定工作中要加强领导,精细组织、严格审核,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评定范围。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暂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缴纳所得税的大户中进行。其他纳税人的评定工作何时进行另行布置。
三、各局要根据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法》进行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对A、D级企业的评定应从严掌握。
对A级企业的评定,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纳税信用(A级)评定申请表》(样式附后)。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帐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均以2002、2003年度情况填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样式附后)进行评定。
各局应定期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公布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
四、我局经与市地税局协商,分别依据总局《办法》评定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各区县国税局对A级企业最终评定前应与本区县的地税局进行信息交换,查询企业有无偷税等涉税违法,违章行为待信息反馈后再确定对A级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各局与地税局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五、对A类企业发票的供应,每次可以对其发售一个月以内用量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六、对A级纳税人,除举报、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七、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每两年评定一次,评定结果的有效时限为二年。评定为A级企业的证书由市局统一制作,由各局统一发放,在有效时限内A级企业如发生偷逃骗抗税行为的取消其A级企业资格并由各局及时收回证书。
八、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自2004年7月1日开始至2004年8月31日结束。
九、各局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的工作情况请分别于2004年7月30日和9月10日前将阶段性和总体推行情况,以邮件的方式上报市局征管处个体组。
附表:1.企业纳税信用(A级)评定申请表(略)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略)
 
 
200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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