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党政机关和有关事业单位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197
核心提示: 大地税发〔2004〕91号 全文有效成文
大地税发〔2004〕91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5-26
|
|
各基层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凡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42号)和《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公款安装住宅电话配备移动电话的通知》(大委办发[1998]4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的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和住宅电话话费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对不符合规定范围、超标准发放的通讯补贴,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大连市党政机关和有关事业单位通讯补贴标准(略)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