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函〔2004〕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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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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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第一位1为国家税务局,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省局为00。第6、7、8位按总局规定代码。第9、10、11位为明细类别发票代码,第12位为各地自编码。如:15201041201代表贵州省贵阳市国家税务局2004年工业货物销售发票。 二、发票号码的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第1位为发票印制批次代码,第2 — 8位为发票顺序号码。 企业冠名发票,由各地按照行业统一编制发票顺序号码。如遵义市供电局电力销售发票第一次印刷5万份发票,号码为10000001 — 10050000,遵义县供电局电力销售发票第一次印刷3万份发票,号码应为10050001 — 10080000,依此类推。 三、普通发票明细类别代码 代码 名称 1 特种发票(税务机关使用的发票) 101 发票换票证 102 税务机关通用发票 103 税务机关工本费发票 2 工商业发票 201 货物销售发票 202 (待定) 203 农产品收购发票 204 矿产品收购发票 205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206 图书销售发票(批发) 207 图书销售发票(零售) 208 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发票 209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10 水费发票 211 电力销售发票 212 机动车维修发票 213 文物古籍外销发票 214 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215 乡镇煤炭产品专用发票 216 出口专用发票 217 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218 机动车零配件销售发票 四、印制位置和规格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印制位置及规格严格按总局规定执行 五、统一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执行时间 我省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各地自文到之日起,抓紧清理库存发票,对准备印制的发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按新的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编制代码和号码。并及时通知发票承印厂家,增添8位数号码打印机。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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