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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 京地税企[2004]266号
 

京地税企[2004]2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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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3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旅行社游客机车票复印件报销问题的请示》(内国税所字[2003]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目前,有的旅行社为方便游客、优化服务,采取了收取异地游客的旅游费用中包含为异地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款,并为异地游客提供返程机车船票的方法。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包括此内容条款的,旅行社为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的实际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鉴于旅行社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等因游客使用后无法收回,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旅行社提供的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附送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为防止游客用返程机车船票在所在单位报销,出现同一笔费用在税前重复扣除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检查。发现重复报销、虚列支出的,按《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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