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4〕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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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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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强调如下: 一、在打击涉税违法行动中,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树立全局观念,坚持“双向治理”原则,既要对虚开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又要对故意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分别做好相应的延伸检查工作,增强打击力度。 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必须至少对其三年内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将移送案卷报备市局稽查局。 三、每季度将此项工作情况报市局稽查局,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5日前,第一期报送时间为7月5日前。 200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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