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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78
核心提示: 闽国税函〔2004〕227号 全文有效成
 
闽国税函〔2004〕2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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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39)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予以认真落实。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内容家喻户晓。各地要在今年税法宣传月活动基础上,进一步重点宣传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逐条对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广泛宣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致农民朋友一封信》。各地对今年税法宣传月中宣传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不到位的,应立即改进工作,自行翻印材料,确保政策内容家喻户晓。

    二、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一系列涉农优惠政策,要按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政策迅速调整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执行涉农优惠政策情况的检查,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三、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于2004610日前将《公告》、《通知》和《致农民朋友一封信》宣传开展情况、结果、存在的问题等情况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

 

      落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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