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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调整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权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79
核心提示: 吉国税联字〔2004〕4号 条款失效成
 
吉国税联字〔2004〕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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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联字〔2004〕4
 
 


 

关于调整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支行:
为更好地落实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及时办理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经研究决定,现将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一、对上年度实际审批应退增值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查后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对上年度实际审批应退增值税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由市、州国家税务局代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对上年度实际审批应退增值税额10万元以下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代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当年新办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审批机关。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1月末前将调整权限后的福利企业名单送同级国库部门备案。在发生应退增值税时持《收入退还书》、《吉林省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表》、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向同级国库部门办理退付手续。
各地国库部门可根据福利企业审批权限名单区别审批机关,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退付手续,对超出审批权限范围的退税事项,一律不予办理。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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